Urban Renewal Plan

都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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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選擇合建模式或地主自建模式,都涉及地主協議與簽約機制。

1. 合建模式(建商主導)

  • 資金來源:由建商全額出資,地主不需投入資金。

  • 方式:地主提供土地,建商負責規劃、施工與銷售,完工後依約分配房屋或價金。

  • 簽約方式

    • 地主與建商個別簽訂「合建契約」,每位地主可單獨決定是否加入。

    • 當地主簽約比例達都市更新條例門檻(如 75% 以上),即可依法強制推動都更案。

  • 優勢:無資金壓力,開發速度快。

  • 風險:地主影響力低,分配比例通常較低,須接受建商主導的規劃與施工品質。

  • 地主分回比例最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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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地主自建模式(地主主導)

有兩種方式( 委建模式 或 全案管理) 數共同出資並決策:

(1) 委建模式(聘請都更顧問公司協助),地主的投入程度很高挑戰高

  • 資金來源:地主自籌,可透過銀行貸款或自行出資。

  • 方式:地主共同決策,聘請都更顧問公司負責規劃、設計與工程管理。

  • 簽約方式

    • 地主先簽署「合作備忘錄」或「意向書」,確認共同開發意願。

    • 再簽訂「委建協議」,確定各地主的持分、決策機制、建築規劃與收益分配方式。

    • 最後與都更公司集體簽署顧問服務合約,委託其負責申請、整合、規劃與監督施工。

  • 優勢:地主掌握決策權,最終收益較高,可依需求規劃房屋設計與分配方式。

  • 風險:地主須自行協商開發方式,意見整合難度較高,開發期可能較長。

  • 地主分回比例最多

(2)  全案管理模式(委託全案管理業者)

  • 資金來源:地主自籌資金或貸款,但開發與管理工作交由專業業者執行。

  • 方式:地主與全案管理公司簽訂合約,由業者負責規劃、設計、施工與財務管理。

  • 簽約方式

    • 地主先簽署「合作意向書」,確認共同委託意願。

    • 地主共同簽署一份「全案管理委託契約」,約定開發規劃、工程管理、財務安排、分配方式與業者權責。

    • 簽約時,每位地主會以個人名義簽署並附上土地權狀或持分證明。

    • 契約會載明地主間的權益與義務,以及對全案管理公司的委託事項。

    • 可選擇成立地主代表會或管理機構(如「地主管理委員會」或「重建自治會」)負責與全案管理公司溝通,監督開發進度。

  • 優勢:地主仍可主導決策,但無需處理繁瑣開發事務,確保開發品質與效率。

  • 風險:須審慎選擇全案管理公司,確保專案透明,避免因業者管理不善而影響開發進度或成本超支。

  • 地主分回比例比合建多但比自建委建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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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案管理